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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接受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车务段的委托,指派闫文慧律师办理委托人做为原告与沧州市新华区兰芳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兰芳小吃店支付截止至2021年11月15日房屋租金118751元,以及合同违约金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兰芳小吃店支付委托人一年六个月零十二天租金共计76643.84元,并解除了双方房屋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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