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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最新标准

作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2-10-04 浏览次数:5028
信息摘要:
一、盗窃罪(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发[2013]12号)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

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敲诈勒索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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